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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1:41

[案情]
恳求人:河南省江某某
被恳求人:湖北省钟祥市某公司
案由:“横式可调犁架”专利侵权胶葛
处理机关:湖北省专利管理局
恳求人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横式可调犁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中国专利局决议颁发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同年八月十六日进行了布告,核定该实用新型名称为“横式可调犁架”、专利号为 ZL94243829.9。恳求人获权后开端大批量出产,因为该产品设计新颖、实用性强、便利调幅调深,物美价廉,特别习惯山区、水田作业,深受广阔农人欢迎,在湖北省枣阳、钟祥、宜城、襄樊等地非常热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恳求人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胶葛调处恳求,诉称被恳求人成心出售孝感某厂(已另案处理)出产的侵权产品,侵略其专利权益,要求责令被恳求人中止出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丢失并承当本案调处费用。
[处理结果]
省专利管理局依法立案受理后,经查实有关依据,做了当事人的作业,促进两边宽和,被恳求人许诺不再出售侵权产品改销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然后完结本案处理程序。
[分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则“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颁发后,除法律还有规则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不得为出产经营意图制作、运用、出售其专利产品,或许运用其专利办法以及运用、出售按照该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也就是说未经专利权人答应出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专利法制止的,结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则,若明知成心出售专利侵权产品其行为属侵略专利权的行为,出售者应承当中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丢失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
在我省还要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许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这个事例提示我省从事流通领域的企业,应加强管理,留意抵抗出售侵权产品,防止出售行为侵权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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