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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1:13

现实生活中,会呈现我国公民承继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承继在国内的外国人遗产的状况,又或许是外国人承继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承继在我国境外的我国人的遗产状况。那么,呈现上述状况时,有关的法令规则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承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我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外国人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我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议的,依照公约、协议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3条的规则:“涉外承继,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即适用被承继人生前最终住所地国家的法令”。
两种状况中,法令规则的原理是共同的,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公约、协议有不同规则的,则依照公约、协议的内容破例处理。这个也是我国法令关于国际私法范畴中存在的“冲突法”景象之法令适用准则。
或许有当事人会问,那么在香港或澳门的遗产,法令的适用准则是怎样的呢?曹律师以为,尽管香港和澳门也归于我国的疆域,但由于是特别行政区,司法范畴独立。所以发生上述状况时,作为遗产的动产或不动产存在于其范畴内,则相应会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令,而不适用国内的《承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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