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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19
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办法。生命一旦被掠夺就不行复生,为遵循我国的死刑方针,确保适用死刑的准确性,一致死刑规范,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死刑复核程序,规则了死刑判定有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发作法令效力。可是,现在死刑是掠夺违法分子生命的惩罚办法。生命一旦被掠夺就不行复生,为遵循我国的死刑方针,确保适用死刑的准确性,一致死刑规范,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死刑复核程序,规则了死刑判定有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发作法令效力。可是,现在无论是在立法、司法上,仍是诉讼理论上,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存在着必定的问题。
一、现存的杰出问题
1.死刑复核程序下放的风险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令规则上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规则了死刑案子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后来,因为社会治安局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3月和1981年6月别离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掠夺、强奸及其他严峻刑事违法分子判处死刑的案子行使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正人民法院安排法,规则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等严峻危害社会的死刑案子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据此进行了授权。1990年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授权6省市高级法院对毒品违法案子的死刑核准权。笔者以为,首要,死刑复核权下放形成部分案子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堆叠。关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子,假如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就会担任二审和复核的双重身份,一般都是由同一审判委员会决议。这就形成死刑复核程序的走过场。其次,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会因为各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审判人员素质的凹凸参差,而导致各地死刑规范的纷歧,有损法令面前人人相等准则的完成。
2.死刑复核的规模不清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包含死刑当即实行和死刑延期实行,这儿所指“死刑”依据下文,应是指“死刑当即实行”,(这以后第二百零一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是因为立法技能的瑕疵,这样的表述并不清晰,形成了必定的紊乱。并且,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延期实行案子由谁核准的问题也没有清晰规则。
3.死刑复核程序诉讼结构的缺失
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则对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解人参与以及怎么进行复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许核准死刑(死刑延期二年实行)案子中,有必要提审被告人”,案子应当全面检查六项内容。案子全面检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陈述。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对报请的死刑(死刑延期二年实行)案子的复核或许核准,均是选用一案一书面审,不告诉公诉机关派员参与和被告人的辩解人参与。因此主审法官听不到控方和辩解人的定见,仅由合议庭凭书面审后进行合议,写出复核审理陈述。笔者以为,只要控、辩、审三方各自行使诉讼权力参与到程序中来,使检察官有力地指控、追诉违法,被告人、辩解人充沛地宣布辩解定见和供给依据,法官公平地实行责任,才干够一起推动程序的工作,完成设置程序的意图与诉讼公平。但是,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脱离了辩解方和控诉方的参与,掠夺了被告人的辩解权,既破坏了诉讼的完好结构,又不利于死刑裁判为被告人和社会所服气、承受,使死刑裁判威望性难以建立,一起也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用。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则
因为在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上,刑诉法没有清晰规则,致使一些案子久拖不决,既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冲击严峻刑事违法。一起,关于发挥惩罚的震慑效果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修正完善的主张
1.回收死刑核准权
在刑事诉讼法中清晰规则,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不得下放。关于怎么行使死刑复核程序,有学者主张,在全国规模内区分几个大行政区,每个区内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笔者以为,这种主张不当。首要,这种设置并不能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一致施行,各分院因为区域的差异和人员素质的不同,死刑复核的规范与标准都无法做到一致,实际上是曾经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变异;其次,这种设置徒增新的巨大的法院安排,关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实不行取。笔者主张,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独自设置死刑复核庭,与其他各事务庭有相等位置,专司死刑案子的复核。这样既真实做到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有利于一致法令标准。至于死刑案子的复核,详细放在什么地方审,是会集在北京审,仍是到原地审,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灵敏把握。有学者提出建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复核死刑案子。这样比较有利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笔者以为是可取的。
2.清晰死刑复核的规模
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清晰规则,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当即实行案子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延期两年实行的一审、二审案子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延期两年实行的一审、二审案子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所以这样着重死刑复核程序的严谨性,是因为死刑复核是一种特别严重的责任,不光直接关系到办案的质量、公民根本人权的确保,更和国家法治建造休戚相关。只要严厉实行死刑复核程序,才干履行诉讼活动的宗旨,避免错判,确保法令的庄严和威望。
3.死刑复核运作的详细程序规则
针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过于准则、缺少可操作性的坏处,笔者主张将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详细化、规范化。首要,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安排应是最高人民法院安排的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至7人组成;其次,审理采纳开庭审理的方法,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官作为控诉方,被告人及其律师作为辩方都要参与审理(被告人没有律师的,应指定律师为其辩解),并确保两边有充沛的争辩,除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子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再次,死刑复核程序既对案子的法令问题进行审理,也对案子的现实问题进行审理。
4.清晰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应当清晰规则:死刑复核案子(包含死刑当即实行案子和死刑延期两年实行案子)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关于严重疑难案子需求延伸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意能够延伸3个月,仅限一次。这样的规则,既能确保办案的质量,在较长的期限内检查复核这些案子,又契合确保被告人免受太长时刻拘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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