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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能获得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4:31
稳妥公司职业常规要求,被稳妥人应当在稳妥事端发作的48小时内报案,不然稳妥公司有权回绝补偿。其意图在于及时查询案子、承认丢失和职责。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得悉,在该院一份新的判定中,依据个案具体状况,打破稳妥合同字面约好,确定稳妥公司不得以被稳妥人史某未实行48小时告诉职责为由回绝赔付,依法判定稳妥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安全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丢失险、第三者归纳职责险和两项附加稳妥。稳妥合同条款中有“被稳妥人应当在稳妥事端发作的48小时内告诉安全公司,不然稳妥公司有权回绝补偿”的规则。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驭该车与另一车辆发作了交通事端,构成车辆损坏。后经房山交通支队确定,史某负非必须职责。事端发作后,史某在30%的份额内担负了车损,并实践给付12230.10元。
三天后,史某拨打了安全公司的报案电话,向安全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安全公司向史某宣布拒赔告诉书,写明,依据《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则,因为史某没有在规则时间内报案,此案拒赔。史某所以申述安全公司要求补偿。
一中院经审理以为,应当从公平视点和合同全体来考虑两边的权力职责。此案中,稳妥事端发作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现场勘查状况、构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职责作出了确定并出具了交通事端确定书。依据上述确定,史某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发作后虽未实行及时告诉职责,但并未导致安全公司无法核实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和丢失程度等,因而安全公司仅以史某未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发作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回绝赔付,于法无据。安全公司的该条稳妥合同条款归于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格局条款,应确定无效。据此,依法判定稳妥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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