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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9:32

            
夫妻现已协议离婚,可是,第三人由于夫妻一方的假贷问题要求冻住另一方的房产,是否能够呢?离婚协议不动产约好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化?下面请看小编为您介绍。
【案情】
2014年3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被告张某因民间假贷发作胶葛,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乙公司、张某对该笔告贷承当归还职责。后因两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甲公司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实行过程中,依据甲公司的恳求,法院查封了被告张某与其前妻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挂号在张某名下。关于该房产,被告张某与谢某已于2010年9月在民政部门存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好归女方一切。谢某建议,其与被告张某在上述告贷行为发作时早已离婚,告贷系被告张某离婚后新发作的个人债款,离婚协议中已清晰约好房产归女方一切,故法院不能查封涉案房产,遂向法院提出实行贰言,恳求法院间断对该房产的实行。
法院经审查以为,虽然所查封的房产未按照协议内容挂号在谢某名下,但张某与谢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协议约好归谢某一切,因而不能用于归还张某离婚后对外所欠的个人债款,遂裁决间断对涉案房产的实行。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约好的不动产归属,是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化。
第一种观念以为,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化。物权法第九条清晰规则,对房产的归属采纳挂号主义,即以挂号收效为仅有的权力搬运要件。张某与谢某虽然协议离婚并约好房产归谢某一切,但未按照法令规则处理过户挂号,故物权不发作变化,房产依然为张某与谢某的共同产业,法院能够依法查封。
第二种观念以为,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化。虽然房产未处理房产过户挂号,但两边已约好归谢某一切,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化。该房产现已不是夫妻共同产业,不能用于归还张某离婚后个人所负的债款,法院应予免除查封。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九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效能;未经挂号,不发作效能,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对该条规则的了解与适用,笔者以为,应从立法根本精力动身,从“维护什么”的视点考量,作出不违反法令规则,不与立法原意相悖的司法裁判。物权的变化,不能仅以是否挂号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一是挂号并非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单一收效要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未处理物权挂号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是有用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品权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的合同一经建立收效,不受物权是否处理挂号的影响。
二是不动产品权挂号具有衍生附随性。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内容依靠于债务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从属关系。假如引起物权变化原因的债务等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导致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根底不复存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必定引起返还产业的法令结果,即债务等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因其发作的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法令结果必将无效或被吊销,因而,不动产品权变化的效能是否发作,只取决于发作物权变化行为的债务等合同是否有用。债务等合同一经建立收效,物权即发作变化,不然,不发作物权变化的作用。
三是扫除歹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权变化。不动产品权变化的依靠性,导致当事人之间债务等合同构成的合意直接决议着物权变化作用的发作。一份具有当事人 “好心”合意内容的合同只需合法有用,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不动产品权变化作用的发作不存在任何法令妨碍。法令原意所维护的是“善行”,所倡议的是 “诚信”,只需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歹意,法令是为其“亮绿灯”的。法令中有关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变化的规则,其本质在于经过挂号赋予不动产品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极限地维护买卖安全,而不在于束缚物权变化的当事人。挂号的本质作用仅仅对立第三人,而非束缚当事人。
四是公示性是不动产品权挂号的仅有特点。当事人之间不动产品权的变化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发作法令作用,不动产品权变化作用无需挂号即可发作。但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合意往往不具有揭露性,大都情况下第三人无从知晓。因而,出于维护买卖安全的考虑,虽然当事人之间扫除歹意的“合意”直接发作物权变化的作用,但只要经过挂号等公示办法向社会揭露,经过公示获得社会认知,买卖才会有序进行,也便于行政法上对不动产品权进行处理。因而,不动产品权挂号的仅有特点便是揭露对世性,与物权的变化并无必定联系。
五是未经挂号的物权变化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依据物权大于债务的法令准则,物权发作变化而未实行挂号和公示程序的,不能对立的是好心第三人建议的物权,而非债务。详细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不能对立第三人所获得的“物权”。物权具有肯定排他性,是对物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彻底操控,是一种 “特别”的权力,是一种能对立其他权力的“尖端权力”;二是不能对立的是第三人因好心而获得的物权。我国法令维护的是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片面上无过错方在“不知客观实在情况”的情况下,付出相应对价后应当获得的利益,法令应予维护。离婚协议中的两边约好,不能对立的是好心第三人获得的物权,扫除为躲避法令职责等歹意获得的物权。
综上,法院应免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一起应奉告谢某赶快处理房产过户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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