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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1:35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要求有担保人的,由于这样才干确保合同中的事项能够正常的实施,但是有一种状况我们或许不太了解,便是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供给担保能够吗?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文章,接下来为我们进行具体的介绍吧。。
一、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供给担保能够吗
为控股股东担保中对上市有影响,担保构成或有债款,大额事项上市需求布告。布告结果需求判别。
二、上市公司在为控股股东担保之后需求留意什么
(一)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供给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监会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规则: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批阅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批阅权限、审议程序的职责追查准则。
3、应由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往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阅。须经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今后供给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越70%的担保目标供给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
三、法令中对担保期限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担保期限,首要需求留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好的,按以下的规则履行:
1、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2、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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