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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故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四条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路途交通事故职责确定和伤残鉴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定、伤残鉴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行为是否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可否归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定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子的根据运用。因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确定书牵连的民事补偿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则能够看出,交通事故职责确定行为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交通事故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效能待定。因而,不论交通事故确定书是否正确、是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职责,都不会必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谈不上侵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则,当事人不能对交通事故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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