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私自购买汽车,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1:21
职务并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令咨询: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肯定控股,未经任何程序自己决议购买轿车挂号于自己名下,1,是否构成职务并吞?2,假如有部分董事知道并赞同此事是否不构成违法?
听讼网律师回答:
1.严厉意义上来说,构成职务并吞,可是,实践中一般都不立案,以为是股东之间的胶葛。
2.作为救助途径,你能够恳求监事(会)告法定代表人,监事不告或许三十日不回复,能够自己代表公司告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令知识:
职务并吞违法主体的确定
(一)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作业人员,并且对错国家作业人员,因而是特别主体。详细而言,包含: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包含董事、监事、司理、负责人、员工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许有特定的职务,或许从事必定的作业,能够使用职务之便或作业之便并吞单位资产而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使用作业之便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司法实务中,关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工和工人,假如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建立劳作联系或许虽未签定劳作合同,可是否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包含合同工和临时工,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而仅以供给劳务获取酬劳而没有建立劳作联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作业人员,不构本钱罪的违法主体。
(二)正确区别“国家作业人员”和“非国家作业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以贪婪罪处分。“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是天壤之别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获得职业资格的法令依据、表现的法令联系都不相同。因而,司法实务中,咱们能够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规模。《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本法所标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假如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则的规模,就应界定为“非国家作业人员”。
(三)一起违法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作业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一起并吞单位资产怎么定性处理。
这术界有多种观念,如“别离科罪说”、“主犯决议说”、“主犯决议与别离科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能够划分为两种定见:一种定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婪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并吞罪。另一种定见以为,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并吞罪;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国家作业人员,应别离科罪,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定贪婪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定并吞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实施)清晰了确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使用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以贪婪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一起将该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并吞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因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说的规则,依照一起违法 的一起成心、一起行为的要件,留意区别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科罪处分。
(四)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不包含单位
《刑法》准则第五章规则的一切侵略产业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违法的问题。依据罪刑法定准则,职务并吞罪的违法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本钱罪的主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