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9:52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补偿职责,即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职责,保险公司均将依照本法令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 《路途交通安全法》从维护路途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路途安全和疏通视点动身,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中心思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作为与《路途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项准则,秉承其立法宗旨,注重对生命的维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产业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补偿准则。 法令第23条设置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作为对本条补偿准则的弥补。结合第23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内进行补偿分为两种状况:
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职责状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产业损失的具体状况分别在逝世补偿限额、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和产业损失补偿限额下进行补偿。
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状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产业损失在被保险人无职责补偿限额下进行补偿。这一方面表现了对受害人的维护,不管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差错,均能取得必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统筹投保人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表现公平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