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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1:49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了承包人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立法初衷在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六个月的行使期限且自竣工之日或约好的竣工之日起算。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途径,分别为私力救助途径的协议折价和经过公力救助所完成的请求拍卖。
(1)协议折价
协议折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到达共赞同思表明的状况下,对建造工程进行折价,以所得价款来优先完成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务。实践中常见的操作方法即:在对承包人的所建工程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价后,承包人经过付出工程折价与所欠工程价款的差额而获得该项工程项意图所有权,这也是咱们常说的以房抵款的表现形式之一。
当承包人的债务额在折价款的范围内,则该债务由于彻底受偿而归于消除,假如该折价款不足以掩盖悉数的工程价款债务,则承包人剩余的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沦为一般债务,不再享有优先受偿之位置。
假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折价方法显着存在着高价轻视、或是贱价高估的景象,以此来到达躲避税收或损害其他债务人利益的不合法意图,其他债务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否定当事人世协议折价的效能。
私力救助由于其快捷性、自治性而遭到修建商场参加主体的欢迎,可是,作为一项资金密集型的工业,实践中以在建工程融资是发包人的常见做法,而不动产典当收效的条件是进行典当挂号,在未获得典当权人赞同的状况下,疆土、房管等部分一般不会为承包人直接处理过户手续,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先出示其抵债行为及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法存在的根据,如此一来,当事人的协议折价方法仍无法得到快速完成,终究仍需回归司法途径处理。
(2)请求拍卖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能就折价的方法、内容到达共赞同见时,承包人能够经过向法院请求拍卖的方法,在人民法院的掌管下对建造工程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完成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请求拍卖的条件应当是承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存在以及行使的无争议,作为一项法定优先权,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对外公示既已天然存在,为承包人所具有,但其行使由于打破了债的相等性准则而将会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巨大影响,因而,并非承包人依法提出拍卖的请求,即可当然的由法院履行,在发包人或其他债务人提出贰言时,承包人需先经过法令途径来承认本身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扫除别人的贰言。
(3)特别程序
在发包人破产的状况下,承包人能够经过请求参加对建造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以建议优先受偿权;或许在有其他担保产业的状况下,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向担保产业所在地或许担保物权挂号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过特别程序完成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请求后,经审查,契合法令规定的,裁决拍卖、变卖担保产业,当时人根据该裁决能够向法院请求履行;不契合法令规定的,裁决驳回请求。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前项优先权承认之诉。
承包人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途径,分别为私力救助途径的协议折价和经过公力救助所完成的请求拍卖。在发包人破产的状况下,承包人能够经过请求参加对建造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以建议优先受偿权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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