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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7:48
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的特色有哪些
(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款的特别手法
破产程序不同于处理债务债款联系的一般法令程序,它以将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一次性地分配给整体债务人,然后结束债务债款联系为意图。破产产业分配结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除,不再是民事主体。假如没有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程序对案子进行审理,就不会呈现这种成果。
(二)破产程序的发作以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为条件
债款人因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基本条件。破产程序只要在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款时才会发作,假如仅仅债款人暂时无法实行某项职责,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三)破产程序以债务人按份额受偿和债款人职责限定为准则
破产程序的发作往往是大都债务人建议债务,而债款人的产业又不能满意整体债务人的要求。依据破产程序的规则,债务人依债务的性质、数量公正受偿,债款人必须按法定的次序和份额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对单个债务人的清偿无效。在破产程序中,债款人不承当无限职责,破产企业只以它所有的破产产业对债务人承当破产还账的民事职责,破产程序完结,债务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四)破产程序一审终审,并一概运用裁决
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呈现问题的处理,一概运用裁决,不必判定。当事人除了对驳回破产请求的裁决能够上诉外,对其他裁决禁绝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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