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7:52摘要:
乡村土地流通是指乡村家庭承揽的土地经过合法的方法,保存承揽权,将运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安排的行为。乡村土地流通的类型和相关方针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为我们详细介绍。
乡村土地流类型
当时乡村土地流通的首要类型为土地交流、租借、入股、协作等方法。流通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准则,并经过乡级土地处理部分存案,签定流通合同。
乡村土地流方针
《乡村土地运营权流通处理方法》
《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处理方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行为,维护流通两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展开,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揽运营准则和安稳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基础上,遵从相等洽谈、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
第三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不得改动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不得危害利害联系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标准有序。依法构成的流通联系应当遭到维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乡村运营处理)部分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及合同处理的辅导。
第二章流通当事人
第六条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承揽土地是否流通、流通的目标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依法流通其承揽土地。
第七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吞、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揽方自愿托付发包方或中介安排流通其承揽土地的,应当由承揽方出具土地流通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托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揽方的书面托付,任何安排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法决议流通农户的承揽土地。
第九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可所以承揽农户,也可所以其他按有关法令及有关规则答应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安排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运营才能。
第十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方法、期限和详细条件,由流通两边相等洽谈确认。
第十一条承揽方与受让方达到流通意向后,以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承揽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恳求。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维护土地,制止改动流通土地的农业用处。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揽方以转包、租借方法流通的土地实施再流通,应当获得原承揽方的赞同。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通期间因投入而进步土地出产才能的,土地流通合同到期或许未到期由承揽方依法回收承揽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详细补偿方法能够在土地流通合同中约好或两边经过洽谈处理。
第三章流通方法
第十五条承揽方依法获得的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契合有关法令和国家方针规则的方法流通。
第十六条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入股方法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许悉数流通的,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两边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交流,两边对交流土地原享有的承揽权力和承当的责任也相应交流,当事人能够要求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挂号手续。
第十八条承揽方采纳转让方法流通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的,经发包方赞同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及时处理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刊出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揽方之间能够自愿将承揽土地入股展开农业协作出产,但股份协作闭幕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揽农户。
第二十条经过转让、交流方法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经依法挂号获得土地承揽运营权证后,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契合法令和国家方针规则的方法流通。
第四章流通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揽方流通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书面流通合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式四份,流通两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各存案一份。
承揽方将土地交由别人代耕不超越一年的,能够不签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揽方托付发包方或许中介服务安排流通其承揽土地的,流通合同应当由承揽方或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定。
第二十三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四至、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方法;
(五)流通土地的用处;
(六)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七)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八)流通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
第二十四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当事人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恳求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不得逼迫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当事人承受鉴证。
第五章流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揽方提出的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处理存案,并陈述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
承揽方转让承揽土地,发包方赞同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陈述,并合作处理有关改变手续;发包方不赞同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揽方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向达到流通意向的承揽方供给一致文本格式的流通合同,并辅导签定。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树立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挂号册,及时精确记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状况。以转包、租借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相关挂号;以转让、交流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的,及时处理有关承揽合同和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改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对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材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纳交流、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运营权,当事人恳求处理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挂号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方法》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从事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服务的中介安排应当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存案并承受其辅导,按照法令和有关规则供给流通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在辅导流通合同签定或流通合同鉴证中,发现流通两边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约好,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乡村运营处理)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作业的辅导。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土地承揽处理部分应当依法展开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辅导和处理作业,正确实施责任。
第三十三条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发作争议或许胶葛,当事人应当依法洽谈处理。
当事人洽谈不成的,能够恳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停。
当事人不肯洽谈或许调停不成的,能够向乡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恳求裁定,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过投标、拍卖和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经依法挂号获得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证的,能够采纳转让、租借、入股、典当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其流通处理参照本方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称转让是指承揽方有安稳的非农工作或许有安稳的收入来历,经承揽方恳求和发包方赞同,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农户,由其实施相应土地承揽合同的权力和责任。转让后原土地承揽联系自行停止,原承揽方承揽期内的土地承揽运营权部分或悉数灭失。
转包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出产运营。转包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好的条件对转包方担任。承揽方将土地交别人代耕缺乏一年的在外。
交流是指承揽方之间为便利耕耘或许各自需求,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承揽地块进行交流,一起交流相应的土地承揽运营权。
入股是指实施家庭承揽方法的承揽方之间为展开农业经济,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协作出产运营;其他承揽方法的承揽方将土地承揽运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许协作社等,从事农业出产运营。
租借是指承揽方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运营权以必定期限租借给别人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租借后原土地承揽联系不变,原承揽方持续实施原土地承揽合同规则的权力和责任。承租方按租借时约好的条件对承揽方担任。
本方法所称受让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结:
总而言之,乡村土地流通便是乡村经济展开到必定阶段的产品,经过土地流通,能够展开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运营形式。您了解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