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托财产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1:59信任是一种为别人利益而搬运产业并加以办理的准则。信任产业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任的建立,以信任产业由信任人搬运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而,信任产业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任产业有必要是为信任人独立分配的能够转让的产业。信任产业的转让性,首要要求信任产业在信任行为建立时有必要客观存在。假如在要建立信任时,信任产业尚不存在或仅归于信任人期望或等待可获得的产业,则该信任无法建立。其次,要求信任产业在建立信任时有必要归于信任人一切。假如信任产业在建立信任时尽管客观存在,但不归于信任人一切,则因信任人对该产业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搬运给受托人,信任无由建立。第三,信任产业的转让性要求凡法令、法规制止或约束流转的产业,都不能成为信任产业。
2.物上代替性。物上代替性是指任何信任产业在信任终了前,不管其物质形状怎么改换,均归于信任产业。例如,如在信任建立时信任产业为不动产,后因办理需求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状的价款,再由受托人运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任产业尽管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状上发生了改动,但其并不因物质形状的改动而损失信任产业的性质。信任产业的物上代替性不只使信任产业根据信任意图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全体,不因物质形状的改动而损失信任产业的性质,并且使信任产业在物质形状改动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添加或削减而改动其性质。
3.独立性。信任产业最底子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任一旦有用建立,信任产业即从信任人、受托人和获益人的自有产业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产业。就信任人而言,其一旦将产业交给信任,即损失对该产业的一切权,从而使信任产业彻底独立于信任人的自有产业。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任而获得信任产业的一切权,但因为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任产业一切权而带来的信任利益,故其所接受的各种信任产业有必要独立于其自有产业。假如受托人接受不同信任人的托付,其接受不同信任人的信任产业也应各自坚持相对独立。就获益人而言,其尽管享有获益权,但这仅仅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任法令关系存续期间,获益人并不享有信任产业的一切权,即便信任法令关系终了后,信任人也可经过信任条款将信任产业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任产业也独立于获益人的自有产业。因为信任产业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操控,故信任法对信任产业独立性的保持主要是经过差异信任产业与受托人的自有产业来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