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8:59发布部分: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府令117号---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信息来历:发布时刻:2005-03-15《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已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市长 郭有明二00四年九月九日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一切员工都有依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理方法》的规则履行。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建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本市财务、卫生、工商行政办理、安全出产监督办理、人事等部分,应当依照法定责任,协同做好工伤保险作业。第五条本市城区工伤保险直接实施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块统筹,分级办理,分级储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还有规则外,均应依照属地办理准则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第六条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按下列规则履行:(一)一类职业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5%;(二)二类职业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1%;(三)三类职业为用人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县市统筹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类别、职业费率的规则和本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开销、工伤发作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需求调整时,由市、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七条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首要出产经营事务等状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类别的规则确认用人单位的职业类别,并依据市、县市工伤保险分类职业基准费率的详细规范,确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报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第八条市级统筹对归于一类职业的用人单位,实施工伤保险固定费率。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职业基准费率。市级统筹对归于二、三类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初度缴费费率按职业基准费率确认,今后的年缴费费率按下列规则实施工伤保险起浮费率:(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运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3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下浮至本职业基准费率的50%;(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运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30%以上(含本数,下同)50%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下浮至本职业基准费率的80%;(三)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运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50%以上80%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按本职业基准费率不变;(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运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80%以上100%以下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上浮至本职业基准费率的120%;(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运用占本单位当年缴费总额100%以上的,其工伤保险缴费上浮至本职业基准费率的150%。市级统筹费率起浮的详细方法需求调整时,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提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县市统筹工伤费率起浮的详细方法,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则,视本地工伤保险的详细状况确认和调整。第十条工伤保险储藏金由统筹区域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左右提取,储藏金总额到达本统筹区域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统筹区域发作重大事故,先由统筹区域结余基金付出;结余基金缺乏付出的,由储藏金进行调剂。储藏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