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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续签合同却谈不妥条件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22:13
案情:
公司续订合同一般是依照原合同约好的条款,在合同后直接附上一纸经两边签字承认的合同续订书。市场部的胡先生在接到合同续订定见咨询函后,向人力资源部表明自己乐意续签劳作合同,可是依照自己之前的作业成绩和归纳体现,自己的薪水应当上调。通过几番和谐说话,不只胡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要求,其他几位收到咨询函的搭档也都开端抱着张望情绪延迟合同续签的时刻,这次的续签作业可让某咨询公司人事主管金小姐头疼死了,没想到原本惊涛骇浪的续签作业既变得有些扎手。
问题的焦点是:
1.职工赞同续签合同却不赞同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时,该怎么处理?
2.接连两次签定劳作合同后职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但也不赞同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时,又该怎么处理?
尽管两边都对续签劳作合同定见共同,却在合同条款、内容上各持己见。假如仔细分析劳资两边就续签合同定见不同所导致的成果不难发现,不管是职工不赞同公司所提出的坚持原薪酬水平不变的续订条件,仍是公司不赞同承受职工所要求的以涨薪为条件的续签意向,其成果都是不能使两边的劳作合同完结续签。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挑选停止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的规则,除用人单位坚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景象外,合同期满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因而,公司在坚持原合同约好条款向职工宣布续订咨询时,职工因不赞同续订条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完结续订,公司能够停止劳作合同,且无须付出经济补偿。
《劳作合同法》第14条规则,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景象,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即假如职工并不存在差错、医疗期满不能持续作业、在调岗及训练后依然不胜任作业景象,在2008年后已两次缔结劳作合同的,当合同到期时,续订劳作合赞同愿的主动权在职工手中,只需职工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管赞同与否都只能承受,除非职工清晰表明不再续签或许只续签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因而,第二个焦点问题看上去要比金小姐遇到的问题更为杂乱。当续签环节面对的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决定权在于职工,用人单位也赞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可是职工相同要求期望进步劳作条件,不然将不在续签合同书上签字时,其成果其实与第一个问题相同,都是职工在续签条件上与用人单位的不共同阻碍了续签的完结,用人单位依然能够将合同归于停止,只需用人单位抛出的“橄榄枝”没有下降劳作条件,也就不用为合同停止付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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