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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9:13
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存在劳作争议的话,是可以挑选劳作裁定的。假如要运用法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需要在法定的裁定时效内请求劳作裁定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怎么确认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怎么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第一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对下列景象,视为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①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付出薪酬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现已书面通知劳作者拒付薪酬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②因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③劳作联系免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可以证明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类景象发作劳作争议怎么了解“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的问题。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适用最高院的时效界定规则。追索薪酬案子归于劳作争议案子一种,也相同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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