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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没有过户前可以收回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2:17

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子没有过户前能够回收吗
【案情】
2001年,曾某和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两层住宅的第二层挂号在儿子名下,榜首层归黄某一切。离婚后,曾某依然住在二楼,黄某屡次要求曾某搬出,遭到曾某回绝。一天,黄某趁曾某外出,将大门锁和房门锁悉数换掉,致使曾某无法进入房子。曾某表明赠与不建立,要求回收二楼住宅。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赠与合同不建立。曾某尽管在离婚协议中赞同将自己应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可是儿子并没有在协议中签字。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明赞同承受的合同。儿子没有表明赞同,则赠与合同未建立,房子第二层有一半的产权依然归于曾某。
第二种定见以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且是不要式合同,作为约束民事行为能人的曾某某只需不对立承受赠与,就应当视为赠与合同建立。但合同建立不等于合同收效,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则,房子赠与合同在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挂号手续之后收效。此刻,曾某可建议吊销赠与,行使完好的一切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曾某赠给其子曾某某的房产合同现已建立,但没有收效,曾某有权吊销赠与合同。
首要,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它自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时即可建立,不以一方交给标的物为合同的建立要件。所以,只需曾某表明把房子的第二层赠给曾某某,且曾某某也表明承受赠与,赠与合同就建立了。
其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达方法比较灵敏,既能够选用书面方法,也能够选用口头方法,乃至是默示。本案中,曾某的儿子曾某某才十一岁,系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他在爸爸妈妈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太实践,就算是口头上容许也不一定能行。所以,关于曾某某承受曾某赠与房产的意思表明方法应该灵敏处理,即只需曾某某没有表明对立,并且曾某也没有根据证明儿子不赞同承受赠与,就应当认定为承受赠与。因而,该赠与合同合法建立。
再次,《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本案中,曾某尽管把房产赠给了曾某某,但并未实践处理改变挂号手续,因而房产产权并未实践搬运。曾某依然是实践物权人,能够建议房子的一切权。此刻,曾某能够根据赠与人享有的恣意吊销权吊销该赠与合同。
综上,本案中房子产权并未进行过户挂号,曾某能够建议吊销赠与,回收房产。
(作者:章贤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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