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9:24原告深圳绿鹏农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C区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冈,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农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章良,校长。
托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我国生物技能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广,主任。
托付代理人安毓秀,北京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贾海鹏,北京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绿鹏农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鹏公司)诉被告我国农业大学、第三人我国生物技能发展中心技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鹏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郝保平,被告我国农业大学的托付代理人郑学义,第三人我国生物技能发展中心的托付代理人安毓秀、贾海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绿鹏公司诉称:1997年9月4日,我国农业大学与我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深圳市科学技能局签定了《动物乳腺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2002年7月3日,我国农业大学、我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深圳市科学技能局、我国科技开发院和我公司签定了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的乙方深圳市科学技能局变更为我公司。我公司参加该协议项目后,依照约好投入资金6 667 000元,但我国农业大学未按践约向我公司供给相关技能,将该项意图一切试验数据和试验材料对我公司人员实施技能封闭,既不为我公司训练人员,也不让我公司了解该项意图真实情况,回绝我公司对项意图发展及经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查看。我国农业大学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协议无法持续实行,且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停止两边签定的《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我国农业大学提交本案协议项目资金运用的一切原始管帐凭证和管帐帐簿,并指定管帐师事务所对项意图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3、判令我国农业大学补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绿鹏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依据:
1、《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2、《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3、《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二;4、《关于“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项目效果权转让的协议》;5、《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三;6、北京中誉管帐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绿鹏农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付出“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项目金钱的审阅陈述》;7、深圳枫桦管帐师事务所深枫桦专审字(2004)第098号审阅陈述。
被告我国农业大学辩称:本案触及的“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研讨项目是国家“863方案”严重科技项目,协议的当事人有三方,即我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后更名为我国生物技能发展中心)、深圳市科技局(2002年7月3日变更为绿鹏公司)、我国农业大学,这种国家、当地和科研院所协作研讨的新模式,在其时被国家科技部视为企业介入科技效果研制的开创性作业,成为国家科技部的试验项目。这个项意图相关研讨作业一直在进行,现还没有到达工业化的程度,但已列入国家的十五方案,我校仅仅实行研讨上的责任,向政府报批上的责任则由绿鹏公司担任。合同实行期间,绿鹏公司将相关的研制结果在媒体屡次发表,以扩展自己的影响,并且绿鹏公司投入的资金没有到达合同约好的数额,因为资金短缺,给我校的研讨作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现我校赞同停止《国家“863方案”严重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协作研讨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也赞同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但不赞同绿鹏公司要求我校补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