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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的计算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47

《电力供应与运用法令》第三十九条规矩:逾期未交清电费的,供电企业能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核算,超越30日经催交仍未交给电费的,供电企业能够依照国家规矩的程序停电。
在《供电经营规矩》第九十八条中规矩了电费违约金的详细核算方法: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核算;
2)其他客户: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核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核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缺乏1元按1元收取。
停电催费程序:
《供电经营规矩》第六十七规矩了停电催费的程序:
①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刻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②在停电前7天(“十项许诺”规矩为提早7天),将停电告诉书送达用户,对重要客户的停电,应将停电告诉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③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刻再告诉用户一次,方可在告诉规矩时刻施行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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