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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4:18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第十四条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拆迁宅基地房子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子拆迁补偿价),依照本规矩核算。
第三条 房子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子重置成新价构成;核算公式为:
房子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子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第十八条确认;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城镇为单位,依本规矩第四条的规矩确认并发布,报市疆土房管局存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核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一般住所指导价-房子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顿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一般住所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必定时刻、必定区域内一般商品住所均价、城市规划等状况归纳确认。
房子重置成新均价,是指必定时刻、必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子重置成新平均价,详细规范由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前述区域内乡村房子建造状况在400~700元/平方米起伏内确认。
户均安顿面积,依照100~150平方米操控,详细安顿规范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农人寓居状况确认。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核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能够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认。
第五条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第十五条规矩,以经济适用住所或其他房子定向安顿被拆迁人的,依本规矩核算拆迁补偿时,当地一般住所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所价、定向安顿房子价。
第六条 被拆迁房子重置成新价依照《北京市房子评价方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所高楼评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履行。
第七条 本规矩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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