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交通事故两诉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3:08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29日下午,原告黄花搭乘朋友王金驾驭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从百色回来隆林,当车辆行至隆林县平班镇S322线0KM 50M处,与被告陆小明驾驭其所有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一般半挂车发作剧烈磕碰,形成王金当场逝世、原告黄花严峻受伤的交通事端。原告黄花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左股骨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骨折、左第五肋骨折、鼻部撕裂伤鼻骨骨折、颅底骨折、孕10周。经过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药物人流术等手术后,于2009年10月24日伤势好转出院。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陆小明驾驭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操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差错效果较大,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王金驾驭超越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进,差错效果较小,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原告黄花无导致事端的差错行为,无职责。因原告黄花已怀有身孕10周,受伤医治中运用多种药物或许导致胎儿变形,被逼进行人流停止妊娠,其在接受事端导致躯体苦楚的一起又遭受精力冲击,故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支撑原告黄花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但因该判定未触及原告黄花的后续医治费问题,黄花遂于2011年6月10日,再次起诉至法院恳求补偿后续医治费用,其间原告黄花以为其伤情经判定左上肢功用丢失14%、右下肢功用丢失28%,归纳为九级伤残,其作为舞蹈演员从此无法再从事本来的舞蹈工作,日子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接受着身心苦楚摧残,带来巨大的精力冲击,故再次恳求20000元的精力危害补偿。
【不合】
本案的不合在于是否应该再次支撑原告精力危害补偿的诉请。
第一种定见以为,同一起交通事端,原告黄花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中已取得精力危害补偿,二次恳求实属重复,故不应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虽然是同一起交通事端,但恳求精力危害补偿事由不相同,第一次精力危害补偿是因被逼进行人流停止妊娠丧子导致精力冲击,而二次恳求是因本身残疾,日子、工作受限制带来的精力苦楚,故因依据差错程度、危害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中法院以原告黄花因接受X线查看及运用多种药物或许导致胎儿变形,原告黄花被逼行人流手术停止妊娠,在接受事端导致躯体苦楚的一起又遭受精力冲击,且被逼流产的结果(例如今后能否再孕等)又不具有可知性,原告黄花为此遭受的精力危害是严峻的,而付出原告黄花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的恳求。在本案中,原告黄花左上肢功用丢失14%,评定为10级伤残,右下肢功用丢失28%,评定为9级伤残,归纳评定为9级伤残,为此原告无法再从事原舞蹈工作,日子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不只给其带来身体上的丢失,也带来了巨大的精力苦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原告再次诉请精力危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撑,补偿义务人应当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依据本案当事人差错程度、危害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及本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等要素,应确认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补偿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2009年9月29日下午,原告黄花搭乘朋友王金驾驭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从百色回来隆林,当车辆行至隆林县平班镇S322线0KM 50M处,与被告陆小明驾驭其所有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一般半挂车发作剧烈磕碰,形成王金当场逝世、原告黄花严峻受伤的交通事端。原告黄花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左股骨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骨折、左第五肋骨折、鼻部撕裂伤鼻骨骨折、颅底骨折、孕10周。经过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及药物人流术等手术后,于2009年10月24日伤势好转出院。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陆小明驾驭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操控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差错效果较大,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王金驾驭超越核定人数的机动车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进,差错效果较小,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原告黄花无导致事端的差错行为,无职责。因原告黄花已怀有身孕10周,受伤医治中运用多种药物或许导致胎儿变形,被逼进行人流停止妊娠,其在接受事端导致躯体苦楚的一起又遭受精力冲击,故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支撑原告黄花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但因该判定未触及原告黄花的后续医治费问题,黄花遂于2011年6月10日,再次起诉至法院恳求补偿后续医治费用,其间原告黄花以为其伤情经判定左上肢功用丢失14%、右下肢功用丢失28%,归纳为九级伤残,其作为舞蹈演员从此无法再从事本来的舞蹈工作,日子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接受着身心苦楚摧残,带来巨大的精力冲击,故再次恳求20000元的精力危害补偿。
【不合】
本案的不合在于是否应该再次支撑原告精力危害补偿的诉请。
第一种定见以为,同一起交通事端,原告黄花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中已取得精力危害补偿,二次恳求实属重复,故不应该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虽然是同一起交通事端,但恳求精力危害补偿事由不相同,第一次精力危害补偿是因被逼进行人流停止妊娠丧子导致精力冲击,而二次恳求是因本身残疾,日子、工作受限制带来的精力苦楚,故因依据差错程度、危害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及法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在(2010)隆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定中法院以原告黄花因接受X线查看及运用多种药物或许导致胎儿变形,原告黄花被逼行人流手术停止妊娠,在接受事端导致躯体苦楚的一起又遭受精力冲击,且被逼流产的结果(例如今后能否再孕等)又不具有可知性,原告黄花为此遭受的精力危害是严峻的,而付出原告黄花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的恳求。在本案中,原告黄花左上肢功用丢失14%,评定为10级伤残,右下肢功用丢失28%,评定为9级伤残,归纳评定为9级伤残,为此原告无法再从事原舞蹈工作,日子等方面也受到限制,不只给其带来身体上的丢失,也带来了巨大的精力苦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原告再次诉请精力危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撑,补偿义务人应当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依据本案当事人差错程度、危害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及本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等要素,应确认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补偿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