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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难保劳动者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8:24

    许多员工在与企业发作劳作争议时,往往呈现这种状况:当员工到劳作裁定部分申述时,被告知已超越60天裁定恳求期限,不予受理,继而申述到法院,又被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说予以驳回,致使这些员工诉讼无门。为此,近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质疑,以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说有不当之处。
2002年至今,温州市两级法院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发现,有适当一部分权益受损害的员工无法依法维权,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说。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其间第3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82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超越60天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对这一规则,温州市中级法院以为,设置该规则其初衷是为了劳作争议案子实施裁定前置,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违背司法结局判决的准则。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后,在未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下,没有在60天内恳求裁定,所以丧失了进入司法程序处理胶葛的时机。
其二,与诉讼时效规则相冲突。法律规则,一般案子的诉讼时效为2年。当事人在争议发作后2年内均能够向法院申述,即其权力受司法维护的诉讼期限为2 年。而依据上述司法解说,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必须在60天内向裁定机关恳求裁定,无疑缩短了当事人恳求司法救助的期限。
对此,温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鞠海亭以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说不符合《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 年”的规则。鞠海亭以为,在实际中,作为处在弱势位置的员工,一般不肯打官司,他们大多期望经过洽谈处理劳作胶葛,而这个进程或许耗时较长,乃至超越60 天,在洽谈未果的状况下当事人才会去寻求司法救助,但为时已晚,他以为这很不合理。
近来,温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交主张,提出完善这一司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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