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2:04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准则是怎样的?我国《侵权职责法》关于影视作品网络侵权又是怎么规矩的?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回答。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准则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规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1、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的侵权职责。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矩,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侵略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可见,在法令没有特别规矩的情况下,都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这是一般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按差错职责准则,行为人仅在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就不承当民事职责。
2、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连带职责,是指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施行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的网络侵权职责方式。《侵权职责法》规矩了两种规矩:
①提示与“避风港”规矩。《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 “告诉与取下”规矩。该规矩的关键是:网络服务供给者不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施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示,告诉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依照其提示,及时采纳上述必要措施。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施行的侵权行为的听任,具有直接成心,视为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行为,应当就危害的扩展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未经提示、或许通过提示之后即采纳必要措施就不承当职责,即为“避风港”规矩。
②明知规矩。《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矩,“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的明知规矩,便是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施行侵权行为,而未采纳删去、屏蔽或许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听凭网络用户使用其供给的网络渠道施行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形成危害,关于该网络用户施行的侵权行为具有听任的直接成心,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3、网络服务供给者承当的连带职责的性质。
既然是连带职责,那么就必定要有补偿职责比例的问题。《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矩,应当依据职责巨细确认补偿职责比例。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因为仅仅直接行为,因而其承当职责的比例必定是非必须职责,而不是首要职责,应当依据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的原因和差错程度,确认恰当的补偿比例。而且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承当了连带职责之后,有权向使用网络施行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准则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规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1、网络用户或许网络服务供给者的侵权职责。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矩,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侵略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可见,在法令没有特别规矩的情况下,都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这是一般侵权职责,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按差错职责准则,行为人仅在有差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就不承当民事职责。
2、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连带职责,是指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施行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的网络侵权职责方式。《侵权职责法》规矩了两种规矩:
①提示与“避风港”规矩。《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 “告诉与取下”规矩。该规矩的关键是:网络服务供给者不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施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示,告诉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依照其提示,及时采纳上述必要措施。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施行的侵权行为的听任,具有直接成心,视为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行为,应当就危害的扩展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假如网络服务供给者未经提示、或许通过提示之后即采纳必要措施就不承当职责,即为“避风港”规矩。
②明知规矩。《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矩,“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网络服务供给者的明知规矩,便是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施行侵权行为,而未采纳删去、屏蔽或许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听凭网络用户使用其供给的网络渠道施行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形成危害,关于该网络用户施行的侵权行为具有听任的直接成心,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3、网络服务供给者承当的连带职责的性质。
既然是连带职责,那么就必定要有补偿职责比例的问题。《侵权职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矩,应当依据职责巨细确认补偿职责比例。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因为仅仅直接行为,因而其承当职责的比例必定是非必须职责,而不是首要职责,应当依据网络服务供给者的行为的原因和差错程度,确认恰当的补偿比例。而且网络服务供给者在承当了连带职责之后,有权向使用网络施行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