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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3:55
案情:
    2007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许,王某到一大学学生宿舍楼,用老虎钳损坏该门锁进入该睡房,并将宿舍桌子上的一台神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19元)盗走,为避免别人发现,王某随时手用该宿舍里的一件校服上衣裹住该电脑,然后将该电脑藏于宿舍楼顶的隔热层下。当日正午,王某回来该宿舍楼顶欲取出藏在该处的所盗得电脑时被学生当场抓获。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没有争议,但就王某是构成偷盗既遂仍是未遂发作两种定见。 
    定见一,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盗违法未遂。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是施行终了的未遂。王某对其所偷盗的电脑并未获得实践操控权。偷盗行为完结的标志是行为人经过其所施行的偷盗行为,使偷盗目标即公私资产脱离了资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操控,并将资产置于行为人自己的实践操控之下。本案中,王某虽施行了偷盗行为,但该电脑没有置于自己的实践操控之下,因而王某的行为归于施行终了的未遂。 
    定见二,本案中违法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盗既遂。《刑法》理论中偷盗既遂,是指违法嫌疑人所施行的行为已具有该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按偷盗的违法构成剖析,本案从主体、片面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已具有。王某将电脑藏于宿舍楼顶的隔热层下,已使失主丧失了对该电脑的所有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资产所有权,即构成偷盗既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其一,王某所施行的行为彻底契合偷盗罪的特征,且彻底具有了我国《刑法》第264条偷盗罪构成要件中的悉数要件,这在理论上应当认定为违法既遂。王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行窃,在窃得价值人民币3119元的电脑后敏捷逃离现场,说明王某的违法意图已完结,且偷盗行为业已完结,偷盗罪的主客观要件完备。 
    其二,在本案中,考虑被害人对资产的操控权规模是从空间规模上划定一个界限,将资产窃离物主的操控规模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对失主而言,电脑置于该宿舍桌上,其权力规模应在宿舍规模之内,王某将电脑搬出了宿舍门以外,脱离了被害人的操控规模,便是偷盗罪的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自己可以永久地、安全地坚持对该资产的分配。 
    其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损害成果现已发作。王某偷盗了别人的电脑,且已藏匿于宿舍楼顶的隔热层下,即便他还没有来得及搬离就已被发现,但王某已逃出被盗物的现场,这足以标明该电脑现已脱离了失主的操控而置于行为人王某的操控之下了,损害成果现已发作,非法占有的意图现已完结,契合违法既遂特征。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的既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章贡区法院 李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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