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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2:09
反担保合同的建立应契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2、反担保人能够是债款人,也能够是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法能够是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或许质押,也能够是其他人供给的确保、典当或许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则。
弥补内容:反担保的隶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则清晰了担保与主债款之间的隶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款人向债款人的担保人供给的,担保隶属于特定的主债款,该债款是特定的债款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隶属于担保债款,主债款无效或被吊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款消除,担保权随之消除,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隶属性享有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款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而,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抛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能够回绝承当反担保职责。
尽管担保法也供认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我国法院对担保的独立性是分国内、世界区别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屡次以判定的方式否定了国内独立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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