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1:16高术芳不服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议上诉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1)渝三中民终字第35号
该民事判定对原告请求沙坪镇政府实行“法定和约好事项”具有约束力。沙坪镇政府作出的《回复》属信访函复,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因而,原告向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则的行政复议的规模;被告受理该复议请求,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适用法律过错。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意图规则,判定如下:吊销垫江县人民政府2006年5月14日作出的垫江府复决字[2005]7号行政复议决议。本案案子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垫江县人民政府担负。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送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