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7:21
“两高”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维护公私产业所有权,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就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共同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二条 欺诈公私资产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酌情从严惩办: (一)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 (二)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诈的;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五)形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欺诈数额挨近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有前款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归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三条 欺诈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悉数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体谅的; (五)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四条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详细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欺诈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欺诈方针的,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科罪处分。 使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欺诈数额难以查验,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发送欺诈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欺诈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欺诈手法恶劣、损害严峻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则规范十倍以上的,或许欺诈手法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第六条 欺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欺诈罪既遂处分。 第七条 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诈,一起构成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欺诈资产及其孳息,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清晰的,可按上圈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欺诈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获得欺诈资产的; (三)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欺诈资产的; (四)对方获得欺诈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欺诈资产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维护公私产业所有权,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就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共同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二条 欺诈公私资产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酌情从严惩办: (一)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 (二)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诈的;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五)形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欺诈数额挨近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有前款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归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三条 欺诈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悉数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体谅的; (五)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四条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详细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欺诈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欺诈方针的,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科罪处分。 使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欺诈数额难以查验,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发送欺诈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欺诈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欺诈手法恶劣、损害严峻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则规范十倍以上的,或许欺诈手法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第六条 欺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欺诈罪既遂处分。 第七条 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第八条 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诈,一起构成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欺诈资产及其孳息,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清晰的,可按上圈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欺诈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获得欺诈资产的; (三)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欺诈资产的; (四)对方获得欺诈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欺诈资产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