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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保证担保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2:04

作者:何秀茂
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或许告贷给他人时,为确保债款顺利完成,往往会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担保能够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而人的担保是比较常见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产业作为债款完成的总担保。确保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依据《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则,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实践中,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有限,对确保没能很好了解,以至于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乃至形成没有必要丢失。那么,确保担保应该留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留意以下几方面:
榜首, 应该留意确保人的条件,即确保人的资历。
浅显的说法,即什么人能够作为确保人。依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一个根本的资历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才能”。需求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确保人的根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则,故不能以确保人不具有代偿才能为由确定确保合同无效
特别提示的是,下列主体不得作为确保人:
(一) 未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机关。
《担保法》第八条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
(二) 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确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状况,其所签定的确保合同应当确定为有用。
(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第二, 对确保方法的约好。
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则,确保的方法有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这两种确保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确保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一般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职责确保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别的,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
故此,在确保合同中,假如你是确保人,主张清晰确保方法。
第三, 对确保期间的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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