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9:08摘要:什么是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我想这一定是广阔业主想要了解的常识,业主怎样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呢?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常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业主怎样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住所,但一个业主一切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在外;
(2)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许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结构相连的非住所。
前款所列物业归于出售公有住所的,售房单位应当依照《方法》的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2、商品住所的业主、非住所的业主怎样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商品住所的业主、非住所的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所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本地区状况,合理确认、发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当令调整。
(3)商品住所的业主应当在处理房子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3、出售公有住所的怎样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3)已售公有住所的业主应当在处理房子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许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所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4、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归谁一切?
业主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归于业主一切。从公有住所售房款中提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归于公有住所售房单位一切。
5、所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由谁保管
(1)业主大会树立前,商品住所业主、非住所业主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代管。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办理银行,并在专户办理银行开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办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子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办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子户门号设分户账。
(3)业主大会树立前,已售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或许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担任办理。
担任办理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部分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办理银行,并在专户办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依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间,业主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子户门号设分户帐。
(4)未按本方法规则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造单位或许公有住所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子交给购买人。
(5)专户办理银行、代收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一致监制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6、业主大会树立后对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
(1)业主大会树立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划转业主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A、业主大会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办理区域内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办理银行,并在专户办理银行开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办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子户门号设分户账。
B、业主委员会应当告诉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触及已售公有住所的,应当告诉担任办理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部分。
B、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或许担任办理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部分应当在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告诉专户办理银行将该物业办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送业主委员会。
(2)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办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应当树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办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的监督。
(3) 业主分户账面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树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议。
未树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办理方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房地产)主管部分会同同级财政部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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