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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亲婚40年后诉无效当否准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0:30
案情:
周某与杨某系表兄妹联系,1966年在两边爸爸妈妈促成下按乡村风俗成婚,两边生育了二子二女。1969年,周某从军,执役期间与杨某很少来往。1977年,周某退伍后分配回吉水县作业。2006年2月,周某向吉水法院申述,要求宣告其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9号告诉“自2001年4月28日起,审理离婚案子应一概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建立了婚姻无效准则,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周某与杨某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令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应断定其婚姻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从婚姻无效准则的立法意图及表兄妹婚姻无效的理由来看,适用新婚姻法断定40年前订立的婚姻无效不当,应该断定驳回周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婚姻无效准则是成婚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证成婚条件和程序的履行,维护合法婚姻,防备和制裁违法婚姻。但尊重当事人既成婚姻的事实性、强化对子女和好心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寻求法令的本质正义精力,是婚姻立法的年代潮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8条也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制止必定规模的亲属成婚,是各国婚姻立法的常规。我国婚姻法也规则,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制止成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婚姻无效。这首要根据两点考虑:一是近亲成婚不利于优生优育,子孙常呈现发呆、变形和遗传病等,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兴隆;二是近亲成婚违反人类长时刻构成的道德观。但近亲成婚是否应一概断定其无效,笔者以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恰当处理。      
“亲上加亲”是几千年来人们崇尚的婚姻观念,虽然修订前的婚姻法就制止近亲成婚,但未清晰界定其为无效婚姻,为此在实践中仍不乏有近亲成婚的现象,特别是表兄妹间的成婚。这类婚姻在婚姻法修订建立婚姻无效准则前就是以婚姻联系的名义存在,更何况修订前存在的近亲婚姻一般都现已生育了子女,其影响婚姻效能的要素现已不存在,假如再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宣告婚姻无效,将发生不良的社会作用,不利于百姓生活的安稳以及对好心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根本意图在于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根本特点。
为此笔者以为,应以现行婚姻法的颁布施行为时刻点,婚姻法施行之前的近亲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适用修订前的婚姻法,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以维护妇女、儿童和好心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施行后的近亲婚姻应宣布无效,由于法令现已发布施行就应当严格遵守,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违法,不管任何结果都应视为其自愿承当。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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