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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0:11

法令维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即指出世这一法令现实发作之前没有显露母体,而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爸爸妈妈遭到损伤的,出世后婴儿可否恳求补偿,对此最高院的倾向性定见和理由是:
虽然我国法令在单个问题上维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能阐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出世前,关于关于胎儿的危害只能视为关于其母亲的危害,由于他的出世具有不确认性。若其出世时是死胎,即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不享有恳求权。胎儿出世后是活体的,由于其出世现实现已确认,他现已成为民事主体,其抚育费要实践发作,此刻,应必定其抚育费恳求权。出世后的婴儿,其抚育费恳求权应当由婴儿自己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行为能力时,恳求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实务中的做法是,假如侵权行为发作时,胎儿没有出世,诉讼开端前或诉讼完毕前仍未出世,或推延整个案子的审理和判定,待胎儿出世后确认其所受的实践危害,然后同时审理;或对其他受害人的恳求先行审理判定,待胎儿出世并确认其危害后另案处理。婴儿关于母亲在怀孕期间遭到的危害享有恳求权,关于加害其父的侵权人享有抚育费恳求权。抚育费的恳求数额,能够依据相关法令规定作出判定。该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刊登的事例中得到了表现,该案的裁判要旨是:民法通则第119条的“死者生前抚育的人”,既包含死者生前实践抚育的人,也包含应当由死者抚育,但由于死亡事故发作,死者没有抚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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