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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2:32

第五章 反补助税和许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十七条 反补助税的征收期限和许诺的实行期限不超越5年;可是,经复审确认停止征收反补助税有或许导致补助和危害的持续或许再度发作的,反补助税的征收期限能够恰当延伸。
第四十八条 反补助税收效后,商务部能够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议对持续征收反补助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能够在通过一段合理时刻,应利害关系方的恳求并对利害关系方供给的相应依据进行检查后,决议对持续征收反补助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许诺收效后,商务部能够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议对持续实行许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能够在通过一段合理时刻,应利害关系方的恳求并对利害关系方供给的相应依据进行检查后,决议对持续实行许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四十九条 依据复审成果,由商务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提出保存、修正或许撤销反补助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由商务部予以布告;或许由商务部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作出保存、修正或许撤销许诺的决议并予以布告。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法令关于反补助查询的有关规则履行。
复审期限自决议复审开端之日起,不超越12个月。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阻碍反补助办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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