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及自书遗嘱是否可作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2:08协议及自书遗言可否作公证
儿女与母亲缔结<抛弃房子承继权协议>,协议抛弃日后原可从父亲处承继的房子,一切房子全数归母亲一切,日后由母亲作遗言再行分配.请问在父亲尚在世,但神志不清情况下,该协议及遗言可否到公证处作公证?仍是有必要待父离世后才可作公证?
律师回答:
您好。儿女抛弃对其父亲遗产的承继权,是对本身权力的处置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不侵略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该协议是合法有用的。能够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其母亲的遗言也能够处理公证,不用等其父亲逝世后再处理.
相关法令法规:
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准则是国家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防备胶葛、保护法制、稳固法令次序的一种司法手法。公证安排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作民事争议之前,对法令行为和有法令含义的文书、现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胶葛,削减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处理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作民事权益胶葛并由当事人申述之后进行的,其意图是作出判决。公证安排处理的公证行为包含:证明合同、托付、遗言等法令行为;证明法令行为以外的法令文书;证明法令现实包含引起法令关系发作、改变和消除的现实;证明非争议性现实,某些现实不一定发作法令结果,但为防止日后可能发作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能;保全依据;保管遗言和文件;处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作业,代当事人起草请求公证的文书;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国际惯例处理其他公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