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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3:43

前 言
缔约各方:
注意到1986年9月20日部长会议赞同、乌拉圭回合多边交易谈判旨在使世界交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强化关贸总协定的效果,并增强关贸总协定系统对发展变化中的世界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意欲扩展关贸总协定的方针;
以为清晰的、可猜测的原产地规矩及其施行,将便当世界交易的流转;
切望保证原产地规矩自身不对交易形成不必要的妨碍;
切望保证原产地规矩不能取消或危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力;
认识到使有关原产地规矩的法令、法规及常规具有通明度是符合需求的;
意欲保证原产地规矩在一种公平、通明、可预见、一致和中立的气氛下达到并施行;
承认一个洽谈机制和程序的存在,它可以敏捷、有用和公平地处理本协议下发作的争端;
切望谐和并说明原产地规矩;
为此达到如下协议:榜首部分 界说和规模
榜首条 原产地规矩
1.依照本协议榜首至第四部分的意图,原产地规矩应该被界说为任何缔约国为确认货品原产地国家所施行的那些法令、法规及一般履行的行政决议,假设这样的原产地规矩与导致给予关税优惠的缔约或克己交易体无关(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施行在外)。
2.上述第1款中说到的原产地规矩应包含一切用于非优惠交易方针东西的原产地规矩,例如关贸总协定第1、2、3、11、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6条下的反倾销和反贴补税;第19条下的保护措施;第9条下的原产国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的数量约束或关税配额的施行。他们还应包含为政府收购和交易计算而运用的原产地规矩。
*“country”一词出现在本协议中时,意指每一缔约方的边境。依此,欧共体在此协议中被以为是一个缔约方。
第二部分 原产地规矩施行细则
第二条 过渡期间的规矩
在完结下面第四部分所表述的原产地规矩和谐工作计划之前,各缔约方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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