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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03

[摘要]对稳妥条款的解说歧义是发作稳妥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稳妥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解说”的条件和规模作了限制性规矩。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稳妥条款的解说应当坚持“以一般解说为条件、意思解说与表意解说统筹、附加非格局条款优先、有利稳妥相对人解说”四项基本准则。
[关键词]新稳妥法;稳妥条款;解说准则;修订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12-0110-05
稳妥合同归于典型的格局合同,稳妥条款是稳妥合同的核心内容,稳妥合同当事人彼此约好的权力与责任大都被包括其间。当稳妥合同争议发作之后,大都会面对“怎么解说稳妥条款”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裁定员的审理与裁判功能一般不只体现为解说法令,有时还必定体现为解说合同。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讲,没有解说就没有司法。
一、原《稳妥法》对稳妥条款解说标准的缺点与不良后果
我国原《稳妥法》①第31条规矩:“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这一法条是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时就现已制定的一个原始法条。该法令文件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尽管阅历了1999年的《合同法》制定与施行,而《合同法》第41条也曾规矩:“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晦气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格局条款和非格局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选用非格局条款。”但是,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改《稳妥法》,对第31条未作任何批改,使该法条被一向运用至新《合同法》施行前的2009年9月30日。
反观经2002年批改的原《稳妥法》第31条之规矩,不难发现其最大的立法缺点就在于,对稳妥合同格局条款适用“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解说”的条件条件和适用规模未作限制性规矩。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部分裁判机关适用原《稳妥法》解说稳妥条款时的望文生义和过度过火——只要在稳妥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两边对稳妥条款发作歧义,一概根据原《稳妥法》第31条“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解说”的规矩,作出对稳妥人晦气的解说以及终究裁判。这样的裁判,一般都会被人们一挥而就地称之为“依法裁判”。原《稳妥法》第31条立法缺点的存在,不只直接导致一些触及稳妥条款解说的稳妥合同纠纷案件发作过错裁判,并且还使得上述过错裁判定论更具有必定的迷惑性和隐蔽性。这种过错的思想方法与裁判定论,有时乃至还被冠以“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规矩”②的美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过错裁判定论一但经开始一级裁判组织作出,一般就很难得到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吊销程序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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