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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5:28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则
(1996年8月20日财务部财工字226号发布)
一、为了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标准企业破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施行、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员工的准则,有利于树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维护债权人、债款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务机关会同国有财物处理部门参加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实行下列责任:
(一)参加制定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加破产清算组,担任处理与破产产业保管、整理、评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三)参加批阅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计划,包含帐务分设计划、财物别离计划、债权债款别离计划、留存收益分配计划;
(四)收缴剩下的破产产业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施行处理和监督查看。
四、在宣告破产,建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承受清算组的辅导,帮忙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财物、固定财物、长期出资、无形财物以及其他财物进行全面整理挂号,对各项财物丢失及债权债款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产业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产业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财物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送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务机关和同级国有财物处理部门存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处理移送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处理破产企业的产业、帐册等。
五、破产产业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完结前具有的悉数产业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力。企业下列产业计入破产产业: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处理的悉数产业。包含各种流动财物、固定财物、对外出资以及无形财物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所获得的产业。包含债权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破产产业转让价值超越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出资收益和获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力。
六、企业下列产业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担保产业。依法收效的担保或典当标的不归于破产产业;担保物的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超越部分归于破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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