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到到岗通知却不到岗是否算自动离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8:06
职工收到到岗告诉却不来算主动离任吗?
李某原来是一家修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因不满公司将其调岗、降薪,与公司发作对立。最终,两边因劳作胶葛请求裁定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在庭审中还就李某究竟何时离任争论不休。3月17日通州区法院判定支撑了李某的诉求。
作业通过是这样的,2013年12月11日,李某的劳作合同约好其为项目经理。2014年11月28日,公司告诉李某,因其不胜任项目经理岗位,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至仓储物流部担任库房理货员。
该公司发放李某薪酬至2015年3月31日。同年3月25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邮递了到岗作业的告诉,要求其最迟于2015年3月27日回岗作业,李某收到该告诉书后未到岗。
李某别离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5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部邮递了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以某公司擅自调岗降薪、拖欠、克扣薪酬,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
2015年7月9日,李某的邮件被退回。同年7月14日,李某向裁定委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两边于2002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公司向其付出薪酬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裁定委经审理判定,承认两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作联系。某公司不服判定,诉至法院。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劳作联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免除为宜。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并实行结束。
法官向记者解说说,该公司在李某接到到岗告诉但未到岗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实行告诉、催告责任,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起,该公司职工手册中关于主动离任的规则缺少相应法律依据,故对公司关于李某主动离任,两边劳作联系于2015年4月1日免除的建议,法院难以采信。
别的,李某向该公司人事部邮递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的地址与公司实践运营地根本共同,故两边劳作联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免除为宜。
李某原来是一家修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因不满公司将其调岗、降薪,与公司发作对立。最终,两边因劳作胶葛请求裁定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在庭审中还就李某究竟何时离任争论不休。3月17日通州区法院判定支撑了李某的诉求。
作业通过是这样的,2013年12月11日,李某的劳作合同约好其为项目经理。2014年11月28日,公司告诉李某,因其不胜任项目经理岗位,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至仓储物流部担任库房理货员。
该公司发放李某薪酬至2015年3月31日。同年3月25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邮递了到岗作业的告诉,要求其最迟于2015年3月27日回岗作业,李某收到该告诉书后未到岗。
李某别离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5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部邮递了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以某公司擅自调岗降薪、拖欠、克扣薪酬,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
2015年7月9日,李某的邮件被退回。同年7月14日,李某向裁定委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两边于2002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公司向其付出薪酬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裁定委经审理判定,承认两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作联系。某公司不服判定,诉至法院。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劳作联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免除为宜。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并实行结束。
法官向记者解说说,该公司在李某接到到岗告诉但未到岗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实行告诉、催告责任,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一起,该公司职工手册中关于主动离任的规则缺少相应法律依据,故对公司关于李某主动离任,两边劳作联系于2015年4月1日免除的建议,法院难以采信。
别的,李某向该公司人事部邮递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的地址与公司实践运营地根本共同,故两边劳作联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免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