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6:5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经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2条是对交通肇事形成的成果和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详细表现所作的规则,实际上是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所作的规则。这一条共有三处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则的客观条件。
(一)限制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违法,不契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本意。
《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其间第(1)项规则:“逝世1人以上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这儿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违法的规范提高到3人以上,换句话说,重伤1至2人的,即便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也不构成违法。这好像不契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本意。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就构成违法。刑法在这儿对重伤的人数和逝世的人数都未加限制,那就阐明,不论是重伤一人,仍是逝世一人,都构成违法。为什么《解说》只将重伤的人数提高到3人,未将逝世的人数提高到3人呢?当然,逝世的成果比重伤重,致1人逝世即可抵上致3人重伤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问题是,逝世比重伤的社会危害性大的逻辑关系,并不能阐明重伤一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不到违法的程度。就像贪婪300万元比贪婪10万元的社会危害性大,但不能阐明贪婪10万元就不构成违法是一个道理。刑法第133条对致人重伤或许逝世的人数都未加限制,明显阐明其意在于重伤1人也构成违法。因此,《解说》将致人重伤构成违法的规范提高到3人以上是值得商讨的。
与此相联系,《解说》第2条第2款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实为1至2人)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别的添加了几种景象,作为违法构成的要件。假如不具备这些景象之一,重伤1至2人,即便负事端的悉数或许首要职责,也不构成违法。笔者认为,这也改变了立法的本意。其实,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肇事只需重伤一人,就构成违法。《解说》别的添加这些条件,实际上是改变了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单纯形成公私产业重大丢失,有才能补偿的无罪,无才能补偿的有罪。这一规则契合时代精神,具有历史性前进含义,但却有逾越司法权限之嫌。
《解说》第2条第1款规第(3)项规则:交通肇事“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职责或许首要职责,无才能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违法。这就是说,有才能补偿的,或许无才能补偿数额缺乏30万元的,就不构成违法。这一解说比较明显地改变了刑法原有的规则。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肇事只需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就构成违法,法条中并无“肇事者补偿了形成的丢失就不构成违法”的规则。《解说》的这一规则好像是将国外的易科准则引进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但实际上又与易科准则大不相同。由于刑法中的易科准则仅仅产业刑与自在刑的转化,而《解说》中的这一规则却是罪与非罪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