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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法律关系或相互联系的事实被告不反诉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6:18

孙先生和沈女士是同一单元楼的街坊。沈女士经常将垃圾袋及杂物堆积在接近孙先生家门旁的一方,并碰烂过孙家的花盆等物。孙先生屡次劝说,沈女士非但不听还破口咒骂孙先生。孙愤慨之下推了沈女士一把,导致其跌伤右腿,先后付出医疗费近2000元。为此,沈女士将孙先生告上法庭,孙未反诉,但答辩称工作是由沈女士引起的,对方也有差错,应减轻自己的补偿职责。但未被法庭采用。问为什么?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回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
本案中,沈女士在孙先生家门旁堆积杂物,损坏了孙家的花盆等物,并咒骂孙先生,是有差错,并有成心。但她对本身的危害(跌伤)没有差错,既没有让自己跌伤的成心,也没有使自己跌伤的差错,更没有扩展跌伤的结果。她的差错是对孙先生生活环境的搅扰和咒骂孙先生。其差错行为并不构成孙先生损伤她身体健康的理由。所以不能减轻孙先生的补偿职责。
针对沈女士的行为,孙先生能够提出反诉,要求沈女士补偿自己的丢失并赔礼道歉。法律上所说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则“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即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许有彼此联络的现实,对原告提出的反诉讼,以求抵消,并吞或消除原告的诉求。这样,受诉法院能够兼并审理,一减轻孙先生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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