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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1:28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实行。
其内容首要包含:(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份额;(2)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及股权转让金总额;(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收效后方可进行);(4)股权转让金付出方法;(5)出让方的责任;(6)受让方的责任;(7)协议的收效日;(8)出让方的陈说与确保;(9)股权转让完成后,两边对上市公司的变化方案;(10)股权转让协议的免除条款;(11)保密条款;(12)争议处理方法;(13)违约责任;(14)附则等。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反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有用。两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比如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
(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当事人恳求改变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不得吊销。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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