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23:30
现在很多人都会经过法令处理自己的困难,这一方面显现人们愈加重视法令,这是一件功德,但从法院来说越来越多的诉讼案子也增加了它们审理的担负,于是就会有兼并审理的呈现。针对很多人不了解它判定内容听讼网小编做了兼并审理判定书范本。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人,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解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成心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署理检察员×××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解人代×到庭参与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评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完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捣乱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乡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根本现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其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意图仅仅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成心。文××的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归于直接成心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成心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捣乱,被文×训等呵斥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止,遭到文××的谩骂,文×佃欲折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害而逝世,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现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捣乱的状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明,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查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共同;××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身进行了查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害而逝世的鉴定结论,还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以为:被告人文××酗酒捣乱,不计后果,开枪打死别人,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后果严峻,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建立,应予确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历,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常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别人持听任情绪。被告人文××以“其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定成心杀人的辩解不能建立,故不予采用。文××的辩解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成心杀人罪,但归于直接成心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分的辩解理由建立,予以采用,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略,冲击严峻刑事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文××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2天起10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署理审判员:×××
署理审判员:×××
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
如兼并审理面对判定的时分,能够在线咨询听讼网律师来给自己供给非常好的答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人,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解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成心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署理检察员×××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解人代×到庭参与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评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完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捣乱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乡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根本现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其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意图仅仅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成心。文××的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归于直接成心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成心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捣乱,被文×训等呵斥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止,遭到文××的谩骂,文×佃欲折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害而逝世,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现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捣乱的状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明,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查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共同;××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身进行了查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害而逝世的鉴定结论,还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以为:被告人文××酗酒捣乱,不计后果,开枪打死别人,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后果严峻,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建立,应予确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历,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常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别人持听任情绪。被告人文××以“其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定成心杀人的辩解不能建立,故不予采用。文××的辩解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成心杀人罪,但归于直接成心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分的辩解理由建立,予以采用,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略,冲击严峻刑事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文××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2天起10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署理审判员:×××
署理审判员:×××
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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