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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权的效力怎么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7:28
法定典当权的效能
所谓典当权的效能,是指典当权人就典当物在其担保债务规模内优先受偿的效能及对其产业的约束和影响力。它包含典当权规模的效能、典当物的效能、优先受偿的效能,而法定典当权的效能,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能。法定典当权优先受偿的效能,是指建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后,发包人未按约好付出价款,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或恳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受偿,实践中应留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的效能及于该工程的约好典当。这效能表现为一种溯及力,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造工程向其他债务人进行典当时,无须征得典当权人(承包人)的赞同。但一旦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好付清工程款,此刻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能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好的典当权。
2、优先受偿的效能及于该工程的转让。这效能相同表现为一种溯及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赞同。它不同于一般典当权,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有必要征得典当权人赞同。可是,法定典当权的典当权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果,其效能及于所出售、转让的房子。
3、优先受偿的效能及于破产企业的产业。根据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二款规则“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不属于破产产业”的规则,假如发包人发作破产,作为法定典当权的“该工程”也应扫除在破产产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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