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4:01
【利益平衡准则】
行政处置是强制性干涉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具有侵权的危险性。行政处置施行的成果必定影响被处置人的法律地位,必将对被处置人的权利义务发作影响。假如行政主体过错运用行政处置,或许乱用行政处置,就会对行政相对人构成侵权,乃至会给行政相对人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此外,行政处置的过度适用,将会导致被处置人的逆反心理和抵挡心情,所以在设置行政处置时有必要遵从过罚适当和份额准则。不然,不只达不到立法者希望到达的实效,并且会使行政相对人发作对行政处置准则的误解,乃至发作对政府的不满心情。
因而,在设置行政处置前,有必要对行政处置要完成的公共利益方针与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私益的干涉进行比较,即便公共利益大于相对人私益,也应经过合理设置处置,使相对人私益的丢失相对小。这便是利益平衡准则。这个准则包含下面几个内容:一是扫除损害准则;二是过罚适当准则;三是操控自在裁量权,防止乱用权力准则;四是处置与教育相结合准则。扫除损害准则已在上文中评论过,在此评论其他3项。
1.过罚适当准则
是合理性准则的详细体现,也是《行政处置法》的法定准则。《行政处置法》第4条第2款规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置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适当。在此应选用份额准则,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尽量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成果,设置相应不同的处置品种和起伏。能用处置严峻程度较轻的处置品种或起伏到达处置意图的,就设置较轻的,而不要设置过重的处置。
2.操控自在裁量权,防止乱用权力准则
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性,在设置行政处置时赋予行政主体以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是难以防止的。可是,假如行政处置的自在裁量权起伏过大,运用条件和规模不详细,极易形成自在裁量权的乱用,其成果必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不妥的损害。为了实在维护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尽量操控法律主体的自在裁量条款,以防止乱用权力,这是十分必要的。
3.处置与教育相结合准则
行政处置的主要功用是法律制裁而不是品德斥责,可是作为法律制裁,行政处置也兼有教育的功用。行政处置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的确能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可是在处置的一起,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对己、对人都晦气,然后做到自觉遵法。为此,立法者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遵从处置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行政处置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准则。为起到教育效果,《行政处置法》规则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免于处置;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从轻或减轻处置;对成年人违法细微的,或自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损害成果的,或受别人钳制施行违法行为的,或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置。因而,当地立法者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充分考虑行政处置的教育功用,设置相应的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置条款。
此外,为了施行利益平衡准则,有必要一起设置紧密公平的行政处置程序条款、行政法律责任条款和相应的行政处置救助条款,以防止行政侵权现象的发作和确保被侵权者及时康复合法权利。
行政处置是强制性干涉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具有侵权的危险性。行政处置施行的成果必定影响被处置人的法律地位,必将对被处置人的权利义务发作影响。假如行政主体过错运用行政处置,或许乱用行政处置,就会对行政相对人构成侵权,乃至会给行政相对人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此外,行政处置的过度适用,将会导致被处置人的逆反心理和抵挡心情,所以在设置行政处置时有必要遵从过罚适当和份额准则。不然,不只达不到立法者希望到达的实效,并且会使行政相对人发作对行政处置准则的误解,乃至发作对政府的不满心情。
因而,在设置行政处置前,有必要对行政处置要完成的公共利益方针与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私益的干涉进行比较,即便公共利益大于相对人私益,也应经过合理设置处置,使相对人私益的丢失相对小。这便是利益平衡准则。这个准则包含下面几个内容:一是扫除损害准则;二是过罚适当准则;三是操控自在裁量权,防止乱用权力准则;四是处置与教育相结合准则。扫除损害准则已在上文中评论过,在此评论其他3项。
1.过罚适当准则
是合理性准则的详细体现,也是《行政处置法》的法定准则。《行政处置法》第4条第2款规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置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适当。在此应选用份额准则,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尽量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成果,设置相应不同的处置品种和起伏。能用处置严峻程度较轻的处置品种或起伏到达处置意图的,就设置较轻的,而不要设置过重的处置。
2.操控自在裁量权,防止乱用权力准则
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性,在设置行政处置时赋予行政主体以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是难以防止的。可是,假如行政处置的自在裁量权起伏过大,运用条件和规模不详细,极易形成自在裁量权的乱用,其成果必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不妥的损害。为了实在维护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尽量操控法律主体的自在裁量条款,以防止乱用权力,这是十分必要的。
3.处置与教育相结合准则
行政处置的主要功用是法律制裁而不是品德斥责,可是作为法律制裁,行政处置也兼有教育的功用。行政处置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的确能起到罚一儆百的效果。可是在处置的一起,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对己、对人都晦气,然后做到自觉遵法。为此,立法者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遵从处置与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行政处置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准则。为起到教育效果,《行政处置法》规则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免于处置;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从轻或减轻处置;对成年人违法细微的,或自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损害成果的,或受别人钳制施行违法行为的,或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置。因而,当地立法者在设置行政处置时,应充分考虑行政处置的教育功用,设置相应的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置条款。
此外,为了施行利益平衡准则,有必要一起设置紧密公平的行政处置程序条款、行政法律责任条款和相应的行政处置救助条款,以防止行政侵权现象的发作和确保被侵权者及时康复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