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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8:57
【摘 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现已出台十六个年初了,关于鼓舞公平竞赛,对立不正当竞赛,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健康开展发挥了重要效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经济生活中一些新式不正当竞赛行为的呈现,本法已越来越不习惯现代商场开展的需求,《反独占法》的出台愈加使《反不正当竞赛法》的修正火烧眉毛。【关键词】反不正当竞赛法; 独占; 运营者一、导言《反不正当竞赛法》自1993年拟定并施行以来,取得了杰出的成效。这部法令是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商场经济转轨这段时期出台的,它的不少条款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其时的经济环境布景下,拟定出台《反不正当竞赛法》来标准商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然后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开展很有必要。[1]如有一段时间仿冒装潢的问题非常猖狂,什么法也阻止不住这种现象,这个法公布今后,将这种现象抑止住了。关于回扣是好是坏,人们一度争议很大,这个法公布今后,把这个争议也止住了,即在帐内公开地给予优点是合法的”;在帐外私自给予优点则是不法的。还有如侵略商业秘密的问题,可以说近年来侵略商业秘密的案子越来越多,这个法公布今后,使得对商业秘密的维护从脱法状况归入了法令调整。可以说,《反不正当竞赛法》公布今后,上述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或许说得到了根本性的缓解,它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效果。但随着我国商场经济的迅速开展,商场体系的日趋齐备,商场竞赛的日趋活泼和剧烈,不正当竞赛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赛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显着的缺点,不能较好地习惯日益开展的商场经济,不能有效地发挥标准商场竞赛行为、维护商场秩序、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的效果,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展。二、《反不正当竞赛法》存在的问题(一)未清晰《反不正当竞赛法》适用的的主体规模我国《反不正当竞法》第三款规则:本法所称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本条规则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的适用主体是运营者”。这样的规则不只与这以后的规则相抵触,并且也不习惯实践的需求。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略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规则,依此条规则,权利人及侵权人均有必要为运营者”,但在实践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运营者(侵权人则大都状况下确系运营者)。(二)《反不正当竞赛法》以罗列方法规则十一种不正当竞赛行为欠妥《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依据其时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赛景象,罗列规则了十一种不正当竞赛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清晰的适用界定。而实践生活中的不公平竞赛行为不止这十一种,因而许多新呈现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无法归入到现行法令的调整规模。(三)《反不正当竞赛法》规则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有反独占的内容《反不正当竞赛法》共规则了十一种不正当竞赛行为,包含仿冒行为、乱用商场分配位置行为、行政独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进误解的虚伪广告行为、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的推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买卖行为、巨奖出售和欺骗性有奖出售行为、诽谤竞赛对手行为、勾结招标行为。其间乱用商场分配位置行为、行政独占行为、以架空竞赛对手为意图的推销行为、搭售和附条件买卖行为、勾结招标行为具有显着的独占行为性质。我国《反独占法》的 出台更是印证了这一点。现在呈现了这样的对立状况:具有独占性质的此五种行为一起规则在《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反独占法》中,因而发生了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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