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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合同变更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6:47
债款转让: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b.债款转让: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c.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以下为司法解释中的规则:
(一)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二)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律规则的期间。
(三)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本来的确保职责。
(四)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确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确保人不承当职责,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确保人确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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