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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责任划分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8:23
作为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一直是国家形象的重要标识之一,但是许多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却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或许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波折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怎样才算触碰不尽职罪的边线了呢?以下内容均为听讼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不尽职罪的责任区别规范的相关内容,期望以下内容能为您心中的疑问找到答案.
关于亵渎罪的责任区别相关法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对不尽职、不尽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区别。分为直接责任者、首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不尽职、不尽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别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自己的责任,对形成的丢失或许结果起决议性效果的党员或许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重要党员领导干部,假如直接参加研讨、决议某一详细问题或许某一事项由其决议决议计划,则该党员领导干部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2)首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作业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责任,对形成的丢失或许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管的作业或许参加决议的作业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责任,对形成的丢失或许结果负非必须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执纪实践中区别三种责任应当留意的问题
(1)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儿的“直接责任者”,既包含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自己责任的党员,也包含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自己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而首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仅包含党员领导干部。
(2)承当责任的条件是这三种责任者都负有某种责任,并且都没有依照规则实行自己的责任,即都有不尽职、不尽职的行为。《党纪处分法令》第十二章“不尽职、不尽职行为”之外的其他章中规则的“首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以及“首要责任者”,既可以由不尽职、不尽职行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党纪处分法令》第八十九条规则的“单位纳贿行为”。
(3)这儿的“丢失或许结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形成的丢失或许结果,包含经济丢失和不良影响等。
三、不实行或许不正确实行责任,是不尽职、不尽职行为的集中体现
(1)不实行责任,即没有在法令、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的期限内或许正当合理的期限内实行责任。一般包含回绝实行责任、延迟实行责任、不予答复。①回绝实行责任,即清晰回绝实行,一般人们将此状况归纳为“该管的事不论”。在执纪实践中,回绝实行责任的详细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回绝实行责任而不说明理由或许底子就没有理由;尽管回绝时有“理由”,但该“理由”底子不是法令、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则或许认可的理由;回绝尽管有必定的理由,但还不足以构成作出回绝实行责任的依据;表面上赞同实行,但为对方设定法令、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则的实行条件以及为对方设定所不能承受的实行条件或许对方底子无法具有的条件,等等。②延迟实行责任,即在规则的时间内不实行责任,或许尽管没有清晰规则实行责任的期限但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客观上可以实行而没有实行。无正当理由屡次违反实行责任的许诺也是延迟实行。如容许明日办,可到了明日推后天,到了后天又推大后天,而到了大后天又往后推。③不予答复,即对恳求实行责任的请求不作任何意思表明,既没有清晰回绝实行,也没有表明赞同实行,而是内行动上没有作出任何实行责任的行为。
(2)不正确实行责任,即没有依照规则的要求实行责任,包含以否定的方法实行了依照规则应当以必定的方法的责任,反之亦然,以及不适当实行责任和不完全实行责任等。不正确实行责任,执纪实践中多表现为逾越职权、滥用职权。
不尽职罪不只危害大众对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任,更是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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