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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1:03

根本案情:
1997 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出售。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商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商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搭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作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承受查询 ",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独自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这今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承受处分,"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回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告诉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陈说,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检查赞同将鸡变卖。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完毕。"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赞同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分定见,26日领导赞同赞同处分。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分奉告,当事人回绝签收, 10月28日经过邮递宣布行政处分奉告书。11月11日核审组织核审赞同处分,当日打印处分决议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应先审阅,再报局长批,再奉告)
处分决议书陈说"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确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归于《贵州省集贸商场违法违章处分暂行规则》第六条的规则,属违章行为",并依据该条"对当事人处分如下:1、责令中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已变价处理,"责令中止出售"无实践意义) 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分不服,向县工商局请求复议。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议保持工商所原处分决议。当事人依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其申述: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决驳回。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申述,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保持工商所行政处分。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述,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仔细接谈,依法处理。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请求县人民法院采纳强制履行办法,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存放于工商局,并以为当事人情绪欠好,给予拘留10天。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听了陈说,看了交来的资料,省工商局当即电话告诉:
共5页:
1、当即告诉县局吊销处分决议;
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络,请其当即放人(因与工商处分、请求履行有关);
3、其他问题今后再议,(调卷复查)。 经几回催督,刚才与法院联络,当事人实践被羁押七天。
本案的首要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不是查办畜禽检疫问题的法令主体。《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分暂行规则》第六条规则:"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中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没有清晰由哪个部分进行处分,而该规则的第五条则规则:"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集贸商场的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集贸商场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办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分按照法定责任对集贸商场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一起保护商场秩序。"
这条规则阐明,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集贸商场的行政主管部分,有权依法查办集贸商场中发作的违法违章运营行为,即法规规则由工商部分查办的有权查办。但集贸商场的违法违章运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分查办,不然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则。法规规则由其它部分查办的工商部分就不能查办,这才叫依法行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集贸商场的行政主管部分"为理由,过错地以为能够查办集贸商场的全部违法违章运营行为,是望文生义,不符合规则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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