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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投资的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0: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出资的处理
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想持续出资公司,能够经过转让股权的方法退出出资。根据法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将自己的股份悉数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假如是转让给其他股东的,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假如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告诉其他股东,并按规则的程序转让。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七十三条 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正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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