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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7:58

融资租借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搬运特色的设备租借事务。即出租人依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标准、类型、功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要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具有设备的所有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借事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的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同意运营融资租借事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借事务,不管租借的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交纳营业税,不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借事务,租借的货品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租借的货品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交纳营业税,不交纳增值税。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借事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则,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的运营融资租借事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借事务,按国税函[2000]514号文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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