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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属于著作权的作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2:49
现在人们觉得地图十分的常见,但其实发明地图的人是为此付出了许多的尽力。有些地图的创造者不期望自己的著作被轻率的运用,而不能够给自己发明价值,就计划为地图去请求著作权,但不太清楚它是否在相关规模里。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一、地图归于著作权的著作吗
不归于。地图著作应在全体构图、客观地舆要素的挑选和表现形式上表现独创性。公知地舆信息的简略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著作。搜集、供给地图实际材料以及核对材料有无遗失或许过错的行为归于辅佐绘制地图的作业,不能视为创造行为。
二、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则:著作权归于作者。创造著作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依据,在著作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三条规则:为别人创造进行安排作业,供给咨询定见、物质条件,或许进行其他辅佐作业,均不视为创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在著作或许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在外。
假如确定是归于著作权的著作,是能够取得著作权的维护,然后取得必定的法令价值,我们关于著作权的著作规模能够先弄清楚后再去请求。关于归于著作权的著作规模或是要请求著作权,来听讼网进行具体的咨询,本网律师会为你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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